MCN专业分析 | 抖音账号交易平台是“商机”还是“投机”?
一、案情简介
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以海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播公司主张,其通过良好投入和运营的“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海爪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和“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微播公司主张海爪公司应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委托研发、宣传、推广和运营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法院裁判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海爪公司经营对象系“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微播公司与海爪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累了广泛用户资源、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其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故意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了商业道德,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委托研发、宣传、推广和运营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宣判后,海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海爪公司利用“抖音”平台资源,撮合抖音账号买卖,获得收益和竞争优势,违反了竞争规则,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竞争性权益。
其次,经营者恶意干扰或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海爪公司故意违反抖音运营方的管理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了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海爪公司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因此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海爪公司辩称其行为属于“创新型”竞争。但笔者认为不论是“传统型”竞争,还是“创新型”竞争,最终都应当通过竞争行为使得市场良性发展,消费者权益、用户体验得到提升。抖音账号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必然会涉及到商品价格,而价格的评估和确定离不开账号的流量、粉丝量。账号的出售方为了更高的交易价格,有动力增加虚假的粉丝和流量。同时,抖音账号往往具有人身依附性,也关乎消费者/粉丝的信赖利益。通过撮合抖音账号买卖的“创新型”竞争不仅会损害微播公司的利益,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裁判不仅追求个案正义,同时还承载着以案释法,规范个体、教育大众、引领风气等社会治理功能。该案的裁判无疑为互联网平台及其衍生商业模式下的新型竞争厘清边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