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法院执行拍卖所涉资产两次评估价竟差十倍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是由浙江老企业家徐美灿先生在响水县招商引资下投资创办的大型化工企业,总投资8亿元以上,采购了最先进的日本和德国的生产设备,建成年产30万吨的离子膜烧碱生产线,副产品9000万方氢气和27万吨氯气。产品主要供给盐城地区其他化工园区,对当地化工产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吸引大量下游产业在周边建厂,该公司一直坚守安全生产,在2018年底的安全检查中顺利验收合格。
知情人表示,由于其他厂家的安全问题导致事故,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无故受到牵连停产到至今,已经遭受巨大损失。如今该企业全部资产面临被强制低价拍卖的处境。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苏0921执1845号执行裁定:拍卖该公司名下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大和路北侧的全部房屋、土地、设备。
开始挂牌的评估价格8191.56万,起拍价格1.05231亿,但是随后撤回了。而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评估价格为12.75亿,足足差十倍以上,这背后有何隐情,值得我们深思!
后又修改为起拍卖价1.05231亿,评估价1.53294亿,再次挂拍(第一次拍卖)。司法拍卖随意处理。
原拍卖撤销后,最终把价格抬高到1.63亿元以上。经过这么一番折腾,再次挂牌时,评估价1.53294亿,起拍价1.53294亿。又一次提高起拍价。
涉事企业表示:法院委托评估报告中写明评估具体设:“评估人员向相关当事人员进行了综合了解,该企业在原址复产可能性极小,故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的设备不可原地接地持续使用。”是否复产不知是有法院批准决定的结果呢还是评估机构自行决定,这一谜团无人知晓。按常识,应该由安全生产、环保部门等部门决定为准。
法院委托评估时并未要求当事人提供设备清单,且作为执行拍卖评估需现场勘查设备作为评估依据,毕竟拍卖公告是全部设备、土地、房产。但是,法院委托评估报告设备清单有大量遗漏设备情况。评估报告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法院委托评估报告写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但未见两种方法的比较。总之,响水法院委托评估资产不全、复产情况不明、评估依据不实,已属于严重违法,并构成严重侵害害当事人利益。
第一次拍卖时,响水法院将公司名下五块土地、房屋以及所有的全部设备的拍卖起拍价确定为10523.1万元,该价格远低于各资产的市场价值。司法评估采取资产分割评估手段,致使我司为生产经营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失去使用价值,我司的商誉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据几十年的老企业家徐美灿介绍,公司成立十几年来,公司对氯碱生产设备、工艺、软硬件设施、系统的改造升级等所投入的人力、资金成本,绝非一个确定价格能够衡量。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以下简称“瑞丰银行安昌支行”)于2021年7月20日向响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响水法院对我司所有的房屋、土地及全部设备的评估和议价(105231000元)明显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损害了瑞丰银行安昌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响水法院于7月29日裁定驳回瑞丰银行安昌支行的异议请求。拍卖时执行异议裁定尚在复议期内。
在第二次挂牌拍卖前,债务人已经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7月27日,债权人绍兴市柯桥祯双贸易有限公司也已经提交了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最高院、十三部委鼓励以破产清算重整方式解决企业问题。不论该企业是否需整改、搬迁、拆迁等,应在市场化、法治化的框架下,解决困境企业的问题。
材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