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兽师出售自繁自养的幼虎被判七年刑!
胡国强,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410802196707152033,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法院家属院508号。胡国强系驯养动物世家胡敬法的儿子,从小跟随父亲训养动物,十五岁当兵,转业后拼搏创业,2007年胡国强与焦作市森林百鸟园合并成焦作市森林动物园。
2007年濮阳市绿色庄园动物园园主胡敬法送给胡国强自繁自养的一对老虎,以充实了焦作市森林动物园,2014年4月底, 这对老虎生下了涉案小虎,虎是肉食动物。动物园为生存,只能以动物园收入来养动物。2014年7月13日,胡国强联系前任“濮阳市绿色庄园动物园的驯兽师靳军。2014年7月16日深夜,靳军带人以8万元人民币抢走了此小虎。河南省三门峡湖滨区检察院公诉,湖滨区法院以所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胡国强有期徒刑七年{(2014)湖刑初字406号刑事判决}。
我儿子被判刑,我认为不公。
此虎不是野生的。我们有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驯养繁殖许可证具备,自繁自养,自付盈亏。无奈转让小虎又不是危害小虎。也就是说,小虎经两代人驯养,并非是野生的。
我们在改革开放后被确认的个体经营户,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其所养全部的动物(包括老虎)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有权处理。刑诉法第二条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胡国强被超期非法羁押。胡国强被关200天,程序正义受到侵害。刑诉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
三门峡森林公安局的错误鉴定,其上无鉴定人签名和盖章,鉴定人又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鉴定意见为“野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法院以此为据判案,不正确。
刑诉法第187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门峡建庄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没有为胡国强依法辩护,反而劝胡国强认“罪”,令人失望。
胡国强没有犯罪,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国家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上马,送一程。胡国强靠自己创业,探索,摸索创业成功,自繁自养小虎幼仔,不但无罪,而且还有功。我儿胡国强被判刑七年,没收所谓的非法所得脏款,罚款的罪名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我是韩桂芹,河南省清丰县纸房乡梅庄村150号梅庄村人,我的手机:13083895595 我请求无罪释放我儿胡国强,并依法赔偿给我们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