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网络暴力的表现、根源、应对方式
当网络日益发达并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网络是否可成为理想公共领域进行了实证研究,做出了积极或消极的判断。总的来说,不同于传统的现代大众传媒中参与者受政治,经济及社会身份的限制,网络公共空间网民的参与更加自由平等,态度更积极,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社会现象-网络暴力,引发人们思考。
网络暴力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针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的暴力形式。网络暴力的表现为非理性的“群体言论暴力”在公共领域中,各种论点和意见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展开交锋,但网络空间中网民的非理性评论也难以避免,例如前段时间发生的乔任梁父母被网暴事件还在眼前,为了延续儿子的自创品牌,老两口运营起抖音账号,却被网友恶意评论消费已故儿子,肆意侮辱其长相丑陋克死儿子,给两位老人带来了严重伤害,他们关注的非事件本身,而是破坏和指责的快感,同时发泄自己在现实世界中积蓄的不满情绪等。不当的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网络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表现是人肉搜索。非理性的人肉搜索最易侵犯受害者的隐私权,2018年6月江苏一男子因2岁儿子被泰迪咬伤后与狗主人发生纠纷,结果遭遇“人肉搜索”和死亡威胁,其妻迫于网络暴力割腕自杀,所幸抢救及时,因此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引发网络暴力,最终伤害当事人的方式非常不足取,任何人都不应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的匿名性与缺乏约束,在网络传播中,网民是“无名的大多数”,现实生活中本应遵守的法律,道德准则在网络空间中不再具有约束性,因此在面对一件社会事件时,网民会迫不及待表达观点与立场,附和变多时由于“沉默的螺旋”的作用,达到一定的意见整合,即可能产生网络暴力事件,而网民几乎不用为自己的不当言论负责,致使信息发布者滥用自由表达权,虽然目前我国颁布的网络法规已有数十部,可操作性却有待加强。
网民的年轻化与从众心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内容,一种就表现在网络时代参与权平等至全体公民,据统计我国网民中10~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而初、高中学历者所占的比重达到了67.4%。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容易冲动、激怒,素质也良莠不齐,当某些“意见领袖”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合力时,人们即丧失了对事物独立思考的能力,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了。
网络暴力的应对方式,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源头把控,作为信息生产者,客观事实,媒体从业者需要强化媒体责任,坚持优质内容,为公众舆论带来正确的引导,例如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内容发布者更应该在制作内容时坚持正能量的初心。
提高网民素养,加强思辨能力,作为受众,需要提高对信息的选择能力,思辨能力,对接收到的网络内容保持批判思维,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政府可以与自媒体,公众号融合,通过文章,视频,学习内容的推送加深群众学习,双管齐下。例如中国青少年媒介素养网、中国传播学会等社会性团体,通过走进校园和社区开展媒介素养知识讲座等活动,提升公众媒介素养。
哈贝马斯认为,网络“能够创造出新的联系,也能够肢解现有的公共领域”,因此我们应该持有谨慎的乐观态度,网络虽然赋予人们自由表达与民主参与的机会,但更要警惕自由下的新问题,新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