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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本人在凯迪社区律师之窗发的帖原文:

  重磅.本人在网上写给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投诉信己被南方快报等多..

  崇尚法律888 于 2015-10-3 2:52:42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

  重磅在网上写给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投诉信己被南方快报等网转载

  重磅.本人在网上写给湖北高院院长 李静投诉信己被南方快报.江西报.广州晚报.廉政报.中商播报网.海内网.等多家官网转载

  复制:实名以事实依据向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投诉可看到以下结果.再在百度粘贴点击:可看到以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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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发到网上投诉信原文:

  实名以事实依据向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投诉黎赪.樊静枉法判案

  尊敬的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您好.

  您手下有如此枉法的法官.我不公开投诉你就永送不知道.现在只在网上点击: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此帖会显示出来.你可能会看得到.本人电话13277923879.以下投诉如有诽谤或违法之处.敬请看过懂法的网友来电批评指正.本人万分感谢.

  武汉市江岸区十大公正好法官黎赪枉法判了奇葩案.法官黎赪是2014年度武汉十大.江岸唯一公正好法官.如此奇葩判决.引起原告老母亲上大桥寻短见的新闻上了凤凰网.当时其上大桥寻短见的新闻被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湖北电视公共频道问新闻三家媒体报导 .在文章后面附上武汉晚报的报导.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司法环境得到了巨大的改善。但仍然有个别法官徇私枉法判案,这已经成为涉及司法公正、契约精神、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问题。此公开信己发致江岸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力.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最高级人民法高院院周强.武汉市政法委书记胡曙光,湖北省政法委书记张昌尔。

  .卢桃生自荐: 曾经的新闻人物,如去年十月二日人民网的法制,社会,财经,图片四个栏目同天专题报导,在百度点击.人民网卢桃生.还可看到原文。卢桃生的新闻04年12月29日上长江日报.随后被武汉文明网.武汉宣传部主办的:大武汉宣传.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主办的:中国文明网等多家官方网站转载.在百度点击:卢桃生中国文明网.网上可显示各大媒体相关报导.卢桃生15年前被选为武汉十个首批人大旁听市民.当年媒体有报导.武汉地方志有记载.04年10月1号以探险方式庆国庆再次被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等百家媒体报导.在百度点击:卢桃生.可看有关报导.以下投诉如有诽谤,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拆两法官有以下证据:

  一:本案焦点证据未经庭上质证就依为裁判本案的依据,

  原告6年前以12万卖掉自己汉正街小房,再加钱以23万元购买了未来岳父的房作为自己的婚房,6年后该房价涨到70万,只因证暂未过户,妻子闹离婚,被告返悔,当年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一审法官办人情案。以一个既未当庭质证,又没当庭辩论的:被告在庭上先不承认双方签了协议书,后原告拿大量证据。被告在庭上承认双方签了协议,但又说了一声:双方已协商解除了协议。对这个原告认加根本就没和被告解除协议,有着重大争议的焦点,法院沒有质证一声,又没让双方辩议一声,就以此来判房子归被告。不但原告主张的如被告要收此房:须支付增值部分的请求没得到法院支持,而且连原告购此房本钱加上装修款共计九万都未判回。如此不公正的判决竞出自一个市级公正爱好法官黎法官之手。

  最高法院2月2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原判决重要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就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最高院通知要求,也越过了法律公正底线。

  二.庭上应由法庭录音,但法官不录,庭上又宣布不许当事人录音,这样以便徇私裁判你难以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 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自己不录又不许别人录能公平吗?

  三:被告在本案中就连原告出示了由银行转帐付房款和向银行交款有亲笔签字的存款单也在庭上反复多次说假话说是他所付,欺骗法官,而法官面对原告拿的银行出示的铁证视而不见,黎还判被告胜诉。直至中院发回重审被告才承认我付款的事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法官在枉法.

  四:本案一审在判次书中无中生有:理由是:双方庭上都没说婚后搬至汉阳租住房.而判决书上写道:法院审理查明:婚后原告与被告陆莹搬至汉阳租住房.事实是婚后未搬一点东西去汉阳.双方在诉讼中也未说婚后搬至汉阳租住房.法院凭什么无中生有查明:婚后搬至汉阳租住房。无中生有,请黎.樊给一个解释。

  五。明明8人当面签协了买卖房协议。被告当庭否认签了协议,在原告出示了协议复印件和交款银行记录,开发商收款凭让等证据链时,法官对这一焦点不质证,不辩论,准备以复印不能作证据败原告败诉,法律明明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那么有相应的证据链是可以作证据的,在原告找签协议在场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当庭才承认,如果不是证人的出庭,法就就准备不顾客观事实,判双方未签协议,枉法制造冤案,

  六 :退一步就祘没解除的协议径法官枉判己解除,根据合同法该房的增质部分约40多万和原告的装修款,还贷款共计50多万也应该全部或者大部分判给原告吧,一分钱都沒判给原告,这不是典型的枉法判决吗?,以上六点足以证明法官在枉法判案。

  此案经一审和二审4次开庭.武汉中院公正裁定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现重审已超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再延长时间了.现重审巳是第七个月.现重审审判长是江岸区法院法官侯立平.书记员是江岸区法院书记员舒.

  一审现己被中院撤销.但如发现法官枉法判案.一个有良心有责任感的公民就要公布于众.投诉是我崇尚法律.为了正义.为了法制的进步.

  下面是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摘要:

  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鄂江岸民字初 第00393号

  本院认为:被告陈述双方曾经签订过购房协议,但双方现已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综合双方陈述。本院认为被告陈述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陈述证明力。故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购房协议书有效并按合同约定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03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代理人意见:

  被告在一审二审四次庭审期间10次说了假话.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

  第一次假话:。说首付款是他付的。说了假话。后原告拿出八万多银行流水清单。和开发商收款凭证。他才承认原告付了八万多首付款。

  第二次说假话:。明明签了协议。他否认,再次说了假话。但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只有购房协议书复印件和出多项佐证,被告不顾当年8人当面所签的协议这样铁的事实,当庭否认合同不是被告所写,欺骗法官,说假话,原告出示大量的证据证明此合同就是被告所写,对这个焦点问题庭上没有质证与辩论,法官就未采用原告的证据,准备判复印件无效,原告后申请再次开庭,请两证人到庭上作证,再次开庭时被告由于事实明摆着,而在庭上承认了合同当年签过,但又说双方已取消,既然取消合同,为什么第一次开庭时不直接说合同取消,却要不承认签了合同说假话。更重要的是最后以取消合同判原告败诉这个关键的焦点庭审时没有质证与辩论。

  第三次说假话:原告拿出付了四万多银行凭证。自己付了四万多贷款。被告说假话说是他所付,最后法院判贷款与本案不是一个审理范围。另行起诉.明明可以审清而不审不判。说明一审法官在循私舞弊.枉法裁判。

  第四次是一审二次开庭。原告拿出有陆莹透支的付了两万,付款记录签字的凭单,被告在这样铁的事实面前又说了假话。说这两万是他所付,

  第五次说假话。中院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再次拿出,两万的,付款签字的凭证。被告在中院还是说了假话,是他所付。

  第六次说假话。装修,原告有买物品的清单与收款收据和装修老板的收款证明。(后补交的老板当时收款凭条)被告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说装修是两家共同出资装修。这完全是假话。

  第七次说了假话:中院二次开庭质证。被告在原告拿出付房贷四年多的凭证对质时。被告又再次说都是他所付。又说的假话。第二次开庭质证。装修费,是他付。原告代理认为。买房时原告找被告借钱。被告说没有?有不自己把房买下。后用被告信用卡刷的两万,是透支的两万。他们根本没钱。他哪来的钱支付装修钱,如果他拿钱,出来用于装修。请他出示当年银行流水账单。后找他借的十万是陆新华公伤所赔的,他有钱为什么自己不把房买下来。以上的各方主张。法庭上有录音和庭审时笔录记载。谁在说假话。法院查明并不难。原告己经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申请书,一审时不查清,我付了一万起诉费。就判一个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不能不怀疑,深层次的原因。

  第八次说假话:13年3月,原告找被告借十万。是第二次找他借钱,第一次是在11年4月。一审和二审被告都在庭上说。否认了11年4月的一次借钱,有银行11年4月转账记录。这样铁的事实也敢说假话。查清事实,逻辑推理。被告一面之词。说协议已解除。是人都不会信。

  第九次说假话 :被告无凭无据的说双方协议已取消,既然取消合同,为什么第一次开庭时不直接说合同取消,却要不承认签了合同说假话。更重要的是最后以取消合同判原告败诉这个关键的焦点庭审时没有质证与辩论。为什么不质证.因双方从未谈过合同解除一事.根本当面对不了质.被告更出示不了取消协议依据.

  第十次说假话在诉讼期间被告在汉阳起讼离婚也顾事实说假话,为了达到占房子离婚的目的明明是仅分居一年多,她在14年9月的诉讼状中写道2011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明明是分居一年多,他说假话欺骗法官说是3年,一个证据这可以推翻被的分居三年的说法,双方在12年10有商有量共同出资买了一辆汽车,要离婚己分居不可能共同出资买汽车?这样铁的事实被告沒编好就写到了诉讼状中,法官一看就知道在说谎,直接判不允许离婚,而本案10次被告说谎,原判决还判被告胜诉,不能不说史上少有.

  原告代理人意见:这次审理百分之八十的时间重点审清被告在以上焦点是在说谎还是说的真话.本案就能公正判决了.

  打官司说一点假话都对自已不利,但被告方违背事实。10次都说了假话。一审还判他胜诉。不能不说判得离谱。

  最高法院2月2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原判决重要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就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判出冤案

  原告代理人意见: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主张的协议已解除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是被告的主张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从未谈过解徐协议. 二是被告的主张空口无凭.三是既然协议己解除为什么第一次开庭时说没定过协议?四是属于原告70万房产就退10万.原告会同意吗? 会达成一至意见吗?五是被告口头单方.无有效的形式.解除协议不能成立:协议解除应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采取适当的形式。六是原告有被告认可的协议书复印件和原告出资买房的事实 七是原告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原告法律依据和证据明显优于被告,被告主张的协议已解除不能成立.

  本案已在本市二家报纸和省电视台报导.被凤凰网转载: 下面是凤凰网转载全文:

  凤凰网资讯 > 滚动新闻

  晨报“律师在线”为您解答婚姻纠纷2013年12月02日 来源:武汉晨报.

  咨询者:2008年,我的儿子和儿媳认识后,我想给两人准备套婚房,当时儿媳的父母恰巧有一套经适房指标,我就凑了10万元付了首付,房子登记在亲家名下。亲家签了个赠与协议,约定房子交房后赠与给儿子。

  2009年交房后,亲家一直没提过户给儿子的事,碍于情面,我虽然干着急,还是按时交房贷。2010年,儿子和儿媳登记结婚,但婚后半年,儿媳背着儿子先后带3个男人回家,全被我撞见了。事情败露后,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儿媳突然辞掉武汉的工作去了外地。儿媳走后,两亲家搬进房子跟儿子住在了一起儿子无法忍受自动搬走。

  2012年,房子还完贷款,交房后,亲家拒绝过户给儿子,要撤销房产赠与协议。首付贷款全是我出钱,不过还贷时我先把钱转账给儿媳,儿媳再从她的账户上转给银行。那现在钱和房是不是全打水漂了?假若离婚,儿媳喜新厌旧算不算婚姻过错?

  ■律师说法:

  周福生律师解释,喜新厌旧在法律上不算是婚姻过错,而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才算婚姻过错。另外,从法律关系上讲,房子的产权人还是你亲家;房子没有过户到你儿子名下,所以赠与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外加没有公证过,所以原则上可以撤销。不过,撤销后,你可以主张索要购房款,包括购房款的利息以及房产升值部分。但是,主张贷款诉求时,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钱是由你出的。以上律师说的是对的.但江岸区法官黎赪.樊静一审判得原告一分线都分不到.

  老母无耐爬上大桥寻短见的新闻上了凤凰网.在百度点击;老母爬上大桥护栏寻短见。可以看到凤凰网转载的原文 : 老母爬上大桥栏杆寻短见被拉下

  来源:武汉晚报2014年11月11日 02:40

  原标题:老母爬上大桥栏杆寻短见被拉下

  本报讯(记者张全录实习生刘展)昨天上午,长江大桥汉阳一侧,一名婆婆爬上大桥护栏欲寻短见。本报记者接到线索后赶往现场,期间婆婆情绪多次失控,3次爬上护栏欲寻短见,均被记者拉下来。很快,婆婆的丈夫赶到,将其带走。

  昨天上午10点,在长江大桥汉阳桥头附近晨练的郑师傅给本报新闻热线82333333打来电话:他们几个晨练的街坊看到一个婆婆情绪低落地走在大桥上,曾一度爬上护栏要跳桥,幸亏大家及时把她拦住,但婆婆不肯离开,还在桥上徘徊。

  10点30分左右,记者赶到桥头。好心的郑先生放心不下,正在一路跟在婆婆后面朝武昌方向走。

  记者上前和婆婆接触后了解到,婆婆的儿子32岁,于去年离婚。不过,2008年由冯婆婆夫妇出钱,用女方父亲的经济适用房名额买的房子,今年却被判给了女方父母。冯婆婆越想越难过,儿媳丢了,房子也丢了。

  说到伤心处,冯婆婆情绪激动起来,多次爬上大桥护栏。记者见状,立即去拉。由于缺经验,加上婆婆身体较重,桥面不停地震颤,记者几次都无法控制平衡,险些发生危险,不过幸好有其他路人帮忙,最终都化险为夷。

  桥上风大,不少路人停下脚步,劝婆婆下桥好好说,不要激动。

  大约15分钟后,婆婆的丈夫赶到,将婆婆带走。婆婆的丈夫赶说,婆婆在家想不通,趁他不注意跑出门,没想到跑到大桥上寻短见。下面文章不在原文内.有几位网友看了该帖后提出:经济房按政策不能买卖.所以你难胜诉.我对网友说:政策是规定五年内不能买卖.五年后才能买卖.为此我向他推荐再看下面这篇凤凰网转载的文章

  房子涨价太多卖给别人后觉得吃亏 7年后又卖一次

  2014年01月20日 08:27

  来源:扬子晚报

  孙呈怎么也没想到,7年前买的经适房又被卖家重新“卖”了一次,并过户到新买家名下,新买家罗婷还在房子上设了抵押,要不是银行找上门来,孙呈还被蒙在鼓里。经适房已具备了上市条件,为何不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手续,更可气的是居然把房子又卖给别人。孙呈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再次买卖无效,法院予以了认可。

  2007年,刚来南京发展事业的孙呈,经中介相中了一套房屋,是位于栖霞区尧化门附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孙呈与房主董彬讨价还价,最终以21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签了,但房屋是经适房,暂时拿不了证。身为律师的孙呈提出,先缴19万,剩下的尾款等到房子过户再给。董彬同意了,将房子交给了孙呈。孙呈和妻子住了进去。

  后来孙呈数次要求董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董彬总是推托还没拿到两证,过户的事一拖再拖。2010年年底,孙呈收到了一封来自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信上的地址是孙呈的住处,信封上写的户主名却既不是孙呈,也不是董彬,孙呈隐隐感到不妙,他准备找董彬问个清楚。

  董彬看事情已露出马脚,才实情相告:房子2010年已卖给罗婷了,并已经过户到她名下。原来董彬于2008年就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他看房价已涨了不少,便感觉贱卖了。有了别的打算,可一时没有合适的下家,他就按兵不动,直到罗婷的出现。2010年,董彬便把房子卖给她,罗婷随即拿这套房子做了按揭,贷了40万,并做了抵押登记。

  不甘被骗的孙呈把董彬和罗婷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董彬和罗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董彬和罗婷认为,房子已经过户,且已设定了银行的抵押权。可不想,孙呈告赢了。法院认定,董彬出售给罗婷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罗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罗婷和董彬不能提供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董彬和罗婷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已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两人2010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董彬和罗婷不服,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有利判决在手,可董彬和罗婷就是不肯协助他过户,为此,孙呈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清除房子上的抵押权,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董彬辩称,房子上有抵押,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罗婷则表示,自己持有的房屋权证都是合法获得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该案终于有了定论。孙呈和董彬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但涉案房屋现已过户至罗婷名下,说明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孙呈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房款,且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孙呈。因此,孙呈与董彬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而罗婷与董彬均有义务解除设定在涉案房屋所有权上的抵押,并协助孙呈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因此,孙呈诉请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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