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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之二——采暖费与物业费

抖音号哥1年前 (2023-01-19)抖音橱窗号89

  采暖费与物业费

  李兵说他只处理与房屋有关的问题。那么我们看被告围绕房屋所提诉求,李兵是如何处理的:

  一、被盗遗嘱与存单:遗嘱是遗产分割的基础要素,贯穿诉讼全程。因没有公证,容易被毁灭,但一起被盗的存单证据,是无法毁灭的!存单现状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因此,被告从道德着眼(自始至终被告并未打算独自继承遗产)、从存单入手,要弄清是谁盗走并兑现了存单?但李兵是如何处理的?上次已有说明,现补充如下:

  判决书第2页:原告提交了死亡证明、房屋的权属登记证。而李兵与原告“一起去银行查询”的,应该知道是谁取走了存款!张彩娥的存单账号,就写在这张“登记证复印件的背面”!是银行提供的吗?显然不是。试问:要求银行查询两张存单,银行咋会只提供一张的证明? 7月19日李兵明确说:有任传荣3000元,但不能确定!可张彩娥的那张也“不能确定”呀!同样“不能确定”,为什么只注明一人?即便银行失误,李兵为何不提出“完整提供”要求呢?法庭记录特别说明,发票、权属登记证是在被告手里!但被告提供了发票复印件,并未提供权属登记证!登记证上的笔迹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原告提起房屋诉求,需要提供“权属”证据吧?俗话说:一个谎言需要十个谎言来圆。李兵用了几个?4份证明、有任传荣,不能确定、没有任传荣,等等。如果将关联谎言计算在内,远超过十个!到11月22日第二次诉讼,干脆就“已有定论”打住!现在我彻底明白了:为什么在调查活动中,人们会对同一问题反复提问!因为:凡是谎言,不可能每次回答都相同!更何况他认为你不可能取得证据,而毫无顾忌!

  曹律师在被篡改的法庭记录里,对存款问题添加了这样的话:“如能确认,应由被告承担(法庭记录第3页)”!这个诉求,超越了被告的本来意愿。被告从未对任何一项遗产提出过单独继承(虽然被告自1996年3月29日就知道遗嘱核心内容)!而诉讼案卷中并没有被告的应诉书!可任意为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大家看:被告6月9日举证被盗遗嘱和存单,原告6月14日申请调查,但唯独对存单不诉求权利(这与缴纳采暖费、物业费后要求被告承担,但对被告付出的电费、为老人支出的费用(有单据),却昧心不承认的行为判若两人!如果将事件独立起来,谁都会给予“绝非一人所为”的判断)!李兵则对存单“查不到”、“不能确定”;“没有”遗嘱!再联系第二次诉讼的:明明封存的退休金账户,却通知“扣划国库券”!并且在2月29日电话告知“国库券利息挺高(2010年7月的国库券利息高吗?),被扣划可惜了”!目的是让被告对存单提起诉求!(也许是小人之心)!因为,原告是“打死也不会对此提起诉求”的!如果被告提起诉求,结果会怎样呢?会按照既定方针,首先是对存单采取“只查到一张张彩娥的另一张未查到(这是第二次诉讼中被‘已有定论’的!而且,不论被告如何要求、申请,这个结论都是根深蒂固,绝不会更改”)然后,这笔存款“由被告承担”!但是如果按判决书“无遗嘱”来执行,是不应该将存款全部判给被告的,应该公正、公平的将存款一分为二!作为律师,难道不明白?!虽然被告96年就知道遗嘱,知道有人清楚遗嘱内容;虽然被告对存单挂失且清楚了解;虽然知道任传荣的存单的来龙去脉!但被告仍然坚守自己的诺言,不会先于原告走进法庭!

  对于任传荣的那张存款单,被告想知道现状,看不到!知道的,却不肯公开!那就让存单来告知人们:良心丧失、道德泯灭是如何行事的!

  二、图7,是2011年3月8日原告强行占用遗产房的举证之一。被告在法庭上提出:原告强行占用该房,应承担采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及造成的租金损失。

  第一次诉讼,原告在法庭上说明采暖费、物业费已查明。而且说:物业部门告知,物业、采暖欠费,房屋归谁由谁交。当被告说认可其提供的数据时,原告却说:物业不给查,要等到实施一卡通时,房子归谁,谁交欠费,交了欠费才能开通一卡通。

  6月14日,原告书面请求调查的存款、房补、采暖及物业费,为什么6月20日审理时,这些仍不明朗?

  李兵在7月19日说过:他们与原告一起去调查过(见法庭录像;7月19日录音亦可佐证)。更离奇的是:被告多次要求一起调查存单现状,李兵均置之不理;可是,同样是被告申请在先,原告又书面申请的,谁都可以随时查到的单位采暖费、物业费,李兵却说必须原告、被告共同查询!原告已查明,被告“承认也不行”(《7月19日录音》)而且,既然物业部门对李兵和原告说明必须原告、被告共同查询,李兵为何不通知被告?这里大有猫腻!试问:对人人皆知的采暖费、物业费,要求必须原、被告共同查询,对其他取证,皆无此要求!对存单,则一直拒绝!且要求继续举证!可被告举证了挂失、姓名、金额、日期、银行地址、流水号,(账号原告提供了一个,另一个她也无法提供!)还有什么需要举证的吗?就一个“现状”,李兵为何始终、竭力回避呢?

  2011年11月1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遗产房屋的采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判决书上说:“分割后,又发现该住房在分割前尚有11649.72元的物业费和采暖费未予结清。”

  图6,是物业部门催缴采暖费、物业费的通知。可以看出:你不知道,物业部门通知到家!可在第一次诉讼中,李兵与原告“千方百计想查清”(李兵语,《7.19录音》),物业部门竟“不给查”!这有一比:纳税人去税务机关查询应缴税款,而税务部门却不给查?真乃滑天下之大稽!随心所欲到了极致!

  三、租金损失:原告强行占用房屋, 李兵无视!当初法庭记录里用水笔改动的唯一一处“租金损失”笔迹,8月1日却不见了。而增加了多处水笔字迹,且到8月2日,还在“完善”记录!这还是“庭审记录吗?是否应享有“著作权”!判决书对“租金”只字不提

  四、房补: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对同一数据几次出现同样的错误。现在的改动,是谁订正的?啥时改正的?篡改法庭记录应能查清楚!

  李兵说被告无反诉。看看上述,再听听7月19日录音的最后,大家不看判决书也能知道判决结果!

  为帮助原告,李兵和原告尉立新(天津高院原告)不惜采取一、隐瞒(存款)事实、二、炮制(存单)假证、三、篡改(法庭)记录(已与当庭记录大相径庭)、四、移花接木(法庭记录上说被告持死亡证明挂失!但死亡证明在原告手中;判决书也写明是原告提交给法庭!7月19日李兵说银行没有挂失记录;但9月8日,银行工作人员说“当初挂失”了。12年后,银行年轻人能记得!而当初是“口头挂失”!她从何处得知?原告用房产权属登记证复印件来填写原告与李兵“一起查询”的存单“证明”)等一系列违反职业道德、滥用职权的行径,令人寒心!

  图8,是第二次诉讼贴在被告门口的强制执行传票。知道手机,却不用!被告在银行有3个现金账号,明明封的是退休金账户,却通知扣划国库券(这可是国债呀)。为什么?这其中有何玄机?

  再回顾一下自诉讼以来存单问题的始终:6月8日,被告举证被盗遗嘱和存单;6月14日(8月1日看到)原告书面申请调查,但无权益要求!7月19日被告看到第一份证明,两位法官对存单,一人说“只查到一张张彩娥的,另一张未查到”;李兵说“只查到张彩娥的,银行还不能确定;另一张未查到!”一会儿又说“有任传荣的3000元,但银行不能确定!”到8月1日李兵又说没有任传荣的!事实如此!现实如此!奈何?

  只一个《7.19录音》,人们足以知道李兵是如何办案的?!人们都说“天衣无缝”可这件“衣”却破绽百出!如果谁能抖得起来,将更清楚衣服下面的“丑陋”!

  谢谢看完这些“废话”!

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之二——采暖费与物业费

  图7

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之二——采暖费与物业费

  图8

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之二——采暖费与物业费

  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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